《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今年版)》 政策解读
前年 月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指导意见》(中办发〔 零 〕 号),明确提出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今年 月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通知》(国办函〔 零 零〕 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执法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今年 月 日,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今年版)》(环人事〔 零 零〕 号)。今年 月 日,省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强调行政执法要实施清单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欧尼酱快讯网据消息人士,量化细化并动态调整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专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清晰划分责任边界,加快推进质量化、规范化执法,着力破解“多头管”“ 不管”问题。
《事项目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按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规则执行。
制定《事项目录》 背景
部门之间 职责边界如何划定。
《事项目录》 部分内容有哪些。
事项调整如何操作。
从行政执法事项确定情况来看,《事项目录》共确定执法事项 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 零 项,欧尼酱快讯网据知情人士透露,欧尼酱快讯网信息显示,行政强制事项 项。《事项目录》中涉及国家层面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事项 项,浙江省地技术规和政府规章事项 项。事项具体执行分为两种情况, 是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自身 执法事项共 零 项(含外部门划入执法事项共 项,包括农业农村部门 项、水利部门 项、林业部门 项); 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 目录 通知》(浙政办发〔 零 零〕 号),划出事项 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执行。
设区 市如何发布执法事项。
在此《事项目录》基础上,设区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结合设区 市地方立法和部门“ 定”,按照程序发布执法事项。
我省《事项目录》以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进行了梳理,对综合执法改革划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事项进行了整合。实施依据涉及各类法律法规共 部,其中法律 部、行政法规 零部、部门规章 部,浙江省地方性法规 部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截至今年 零月)。
按执法事项环境管理要素,共划分为 零类,其中,综合类执法事项 项(行政处罚 零项、行政强制 项)、生态类执法事项 项(行政处罚 项)、水类执法事项 零项(行政处罚 项、行政强制 项)、大气类执法事项 项(行政处罚 项、行政强制 项)、噪声类执法事项 项(行政处罚 项)、土壤类执法事项 项(行政处罚 项、行政强制 项)、固废类执法事项 项(行政处罚 项、行政强制 项)、辐射类执法事项 项(行政处罚 项、行政强制 项)、海洋类执法事项 项(行政处罚 项、行政强制 项)。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部分处罚事项涉及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综合执法等部门,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 目录 通知》(浙政办发〔 零 零〕 号)拟定部门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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